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撤销死亡宣告的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是:(1)须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重新出 现。(2)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 人的范围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一样的,没有顺序的限 制。(3)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死亡的宣告。
在上述死亡宣告撤销的三个要件中,第一个要件是实体性要件,即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两个要件是程序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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