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 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 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当事人婚姻关系效果的规定。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发生死亡的后果,其对婚姻关系产生的法 律效果是:婚姻关系消除,其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对当事人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果是:(1)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来的婚 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仍与原配偶为夫妻关系,不必进行结婚登记; (2)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与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恢复婚姻关系的,则不能自行恢复夫妻关系;(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 已经再婚,即使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新配偶已经死亡的,也不得因为 撤销死亡宣告而自动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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