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 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 张收养行为无效。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亲子关系效果的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子女的,即使其在被宣告死亡后,父母 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并不会因此而消灭,仍然保持亲子关系。如果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则消灭了亲子关 系。
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撤销 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自己的死亡宣告已经被撤销,且未经其同意为由而 主张该收养行为无效,应当继续保持收养关系。 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过协商,通 过合意解除收养关系。未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合意的,不能解除收养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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