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 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 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效果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对 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包括依法定 继承取得、遗嘱继承取得和受遗赠取得的财产。因其他原因取得财产, 也都应当向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不存在,应当予以适当补 偿。确定应补偿的数额,主要考虑返还义务人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返 还能力等。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 实际上是恶意利用宣告死亡的方法非法取得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构成 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当宣告死亡被撤销后,该利害关系人 除了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 原则是全部赔偿,即对所造成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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