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合同的约定,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种植业以及副业生产经营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家庭。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规定与集体 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副业生 产,就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在我国农村,承包农村土地基本上是以户 的形式进行的,只有单身的农民才以个人名义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约定承包的生产项目,交付使用的生产资料 的数量和承包日期,交纳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承包户有使 用水利等公共设施的权利,以及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范围是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土地承包合同约 定的农业或者副业生产。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承包经营户也 可以行使“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利用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 业化开发,进行商业活动,进一步开发土地的利用价值,把承包的农村 集体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扩大经营范围,在农村经营中取得更好的效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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