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 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 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 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经营中所负债务的承担规则,与法 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负担的债务的承担规则有所不同。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所负债务的清偿原则是:(1)个体工商户是 以个人进行经营的,其所负债务就是个人债务,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 以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没有 关系。(2)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的,无论是其收益还是负债,都是 家庭共有财产,对在个体经营中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家庭的全部财产承 担无限责任。(3)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 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债务人的原则确认,认定为家庭经营,以家庭 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所负债务的清偿规则是:(1)农村承包经营户 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负无限清偿责任。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尽管是以户的方式承包,但事实上是 由农户的部分成员经营,证明确实属实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无 限清偿责任,该“户”其他没有进行共同经营活动的成员对此债务不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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