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 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成立及成立条件的规定。 法人成立,是指法人开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成立,表现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开始具有法人 的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始期。
法人的成立与法人的设立是不同的概念。设立是行为,成立是结 果;设立尚未成立,成立必须经过设立。
法人成立的条件是:(1)须有设立行为。法人必须经过设立人的 设立行为,才可能成立。(2)须符合设立的要求:1)应当有自己的名 称,确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2)应当有能够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3)必须有自己固定的住所;4)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 够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3)须有法律依据或经有关 机关批准。中国的法人设立不采取自由设立主义,凡是成立法人,均须 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成立的依据。 (4)须经登记。法人的设立,原则上均须经过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 格。机关法人成立不须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除法律规 定不需要登记的外,也要办理登记。成立法人,须完成以上条件才能够 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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