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 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但是二者有所不同:(1)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 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 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继承权等。 (2)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 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其成立时产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人的存续期间与法人不可分离。法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从其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限制在法律或者行 政命令的范围之内,并且受到设立人的意志的约束,设立人在设立法人 时确立的目的范围直接决定了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未受到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 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 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是:(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和消灭的时间相一致。(2)法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3)法人的意志取决 于团体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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