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 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权限范围的规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指存在于法人组织体内 部的、担当法人行为和责任的机构。法人机关可以分为三类:(1)意 思形成机关即权力机关;(2)意思表示机关即执行机关;(3)法人的 监督机关。法人的活动要有一个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意思表示,通过 代表人的行为代表法人的行为,法人通过代表人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 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特征是:(1)法定代表人是由法 人的章程所确定的自然人。(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 民事活动。(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在民事诉讼 中,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都是法人的民事活动。法 人通常都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的。因 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就是法人的民事活动,其 后果都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对于 法定代表人有完全的效力,即法定代表人不得超出其法人章程或者权力 机构对其的限制。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的民事活动超出了法人 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范围,法人可以追究 其责任。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对于 第三人不具有完全的效力。只要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对其 超出职权范围不知情且无过失,法人就不能以超越职权为由对抗该善意 相对人;如果相对人知情,则法人可以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 销。对此,应当对照民法典第296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确定法定代表 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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