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 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致害他人责任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包含在 民法典第967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之中。法人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加害他人 的侵权行为。(2)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 行为造成损害。(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是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或者职务活动本身,二是与职务行为相关联的 行为。法人承担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是:(1)法 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2)法 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是 有过错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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