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六十三条:法人住所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 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住所的规定。
      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及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 地域。法人的住所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是:(1)决定登记管辖;(2) 决定债务履行地;(3)决定诉讼管辖;(4)决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 点;(5)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确定法人住所的基本规则是,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 所。如果法人仅有一个办事机构,无所谓主要、次要之分,该办事机构 的所在地就是法人的住所。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应当区分 主要办事机构,该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主要 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就是该法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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