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规定。
由于不同的原因,法人的实际情况可能与在法人登记机关的登记事 项不相一致。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与他人从事民事活动中出现这种情 况,将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与他人从事 民事活动中,其实际情况与该法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事项不一致,当该 民事行为对该法人不利益的时候,该法人可能会以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 记的事项不一致,而主张该民事活动不发生法律效力,以保障自身的利 益。在这种情况下,与该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一方面可以认可 该法人的主张,认为该民事活动没有效力;另一方面,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也可以认可该民事活 动无效,或者直接承受该民事活动无效的后果。但是,当法人以其实际 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而主张该民事活动无效时,如果与其进行民事 活动的相对人对该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并不知情,且为 无过失即为善意的,该法人不得以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为由对 抗该善意相对人,不得否认已经实施的民事活动的效力,应当承受所从 事的民事活动的后果。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与民法典第297条规定相衔接,不得仅以超越 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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