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 息。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登记机关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义务的规定。 法人的登记机关是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对法人行使法人 登记的管理职责。法人登记机关对法人登记,既是其行政管理权力,也 是其行政管理义务。其中重要义务之一,是按照法人登记的公示要求, 对法人登记的信息及时进行公布。
对登记机关履行登记公示义务的具体要求是:(1)公示应当及 时,只要法人进行了相关的登记,就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将法人的相 关信息予以公示。(2)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法人登 记的主要事项,即法人的成立、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 所、注册资本、名称、经营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
本条没有规定法人登记机关违反上述登记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对 此,如果没有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事项,给法人造成损失,且存在过失 的,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国家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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