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六十七条:法人变更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 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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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变更及规则的规定。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合并和法人的分立,是法人的主体发生变 化。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而为一,归并成为一个法 人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1)新设合并,也叫创设合并,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被合并的原法人全部归于消灭 的法人合并形式,原来被合并的法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由新的法人承 受。(2)吸收合并,也叫存续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一个现 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 存在,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的行为。分 为两种类型:(1)新设分立,也叫创设分立,是指将原来一个法人分 割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分立后的新法人 成立。(2)派生分立,也叫存续分立,是指将原来法人分出一部分, 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分立的法人成为新法人。新 设分立,要将原来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分割成两个部分或者多 个部分,就分割后的财产成立数个新的法人。派生分立,仅仅是在仍然 存续的法人中,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分出一部分,归分立后的新法 人所有。法人分立的,其权利义务都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 担连带债务,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才不适用这一规则,按 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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