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 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 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 准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终止的规定。
法人的终止也叫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丧失,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 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终止的原因是:(1)法人解散。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的主要 原因,依照民法典第69条规定确定。(2)法人被宣告破产,法人应当 终止。(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在法人存续期间,当出现了法律规 定的法人消灭的其他原因时,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的程序是:(1)有法定终止的原因;(2)须依法完成清 算程序;(3)进行了注销登记程序。(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法人资格才能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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