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 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解散具体原因的规定。
法人出现应当解散的情形是:(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章程规定了法人存续期间 的,在存续期间届满时应当解散;法人章程规定法人解散事由的,解散 事由出现后应当解散。(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法人的权力机 构作出解散的决议,是因法人成员的共同意志而解散。(3)因法人合 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新设合并的,原法人资格消灭,都需解散;吸收 合并的,被吸收法人也需要解散。新设分立的,原法人资格消灭需要解 散;派生分立没有需要解散的法人。(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些事由都消灭了法人资格,都要 解散法人。(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成立特定的法人是为完成 特定的目的,当目的实现后,该法人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如果法人的目 的已经确定无法实现,法人也应当解散。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