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 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 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解散进行清算的规定。
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 系进行了结的行为。法人的清算有两种形式:(1)依破产程序进行的 清算。(2)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
清算中的主体是:(1)清算法人,是指在清算期间只具有部分民 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即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 的活动。(2)清算组织,也叫作清算人,是指在法人清算中专门从事 清算活动的人,如清算委员会、清算小组等。(3)清算义务人,包括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如果法律另有规定 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都是清算义务人。
法人在清算期间,其人格并不消灭,清算组织就是法人在清算期间 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构,由清算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清算组织的职 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 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清算义务人在清算中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是:(1)要承担 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清算法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启动救济程序,即主管机关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利 害关系人,是与清算法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例如清算法人的 债权人。主管机关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清算法人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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