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 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 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 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 束时,法人终止。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清算法人的资格、清算剩余财产及法人终止的规定。
法人在清算期间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1)清算期间的法人是具 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是民事 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受到限制。(2)享有部分民事权 利能力的清算中的法人,由于其主体资格还存在,因而还能享有部分民 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3)由于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将消灭,仅需要 对法人的财产关系进行清理,尽管其人格利益关系还存在,但其财产一 旦清理完毕并予以注销,其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就完全消灭。
清算中的法人具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在清算期间,法 人仍然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即清算中的法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范围只限于可以实施与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如公司法人清算 的主要内容是:(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 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 讼活动。清算中的法人对上述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负担民事义务,对超 出该范围的内容,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法人清算终结,是指清算人完成了清算职责。清算终结后,如果清 算法人还有剩余财产,对于剩余财产的处理,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 根据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或者作其他处 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清算终结之后,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完 成注销登记和公告之后,法人即告终止。如果该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注 销登记的,在其清算终结时,该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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