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七十三条:破产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 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破产法人终止的规定。
      法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经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主管部门或者法人的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法人破 产。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由清算组依照破产清算程 序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负责对破产法人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 理,并变卖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对于破产法人,应仅以其资产清偿其 债务。
      破产法人完成破产清算后,应当进行法人注销登记,完成破产法人 的注销登记时,法人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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