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 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及责任承担的规定。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 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 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或公司的分厂、分公司、 营业部、分理处、储蓄所等机构。
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确定。只有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登记的时候,设立的分支机构才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产生的责任,本应由法人承 担有限责任,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单独登记,又有一定的财产,具有一 定的责任能力,因而法人的分支机构自己也能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人 的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则是:(1)法人直接承担责任:法人的分支 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2) 分支机构先承担责任、法人承担补充责任: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 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种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 一种变形形态。(3)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权由相对人享有。相对 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选择法人的分支 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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