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概念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 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 其他企业法人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概念的规定。
      营利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 的的法人。营利法人是法人中的典型类型。营利法人的法律特征是: (1)营利法人具有人格性,具有法律上的人格;(2)营利法人是个人 结合的社团,是社团法人,具有人合性,具有鲜明的团体性特征; (3)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是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其原则就是股 东至上,实现利益最大化,具有营利性。
      营利法人的外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等。(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3) 其他企业法人,则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以营利作 为设立目的的企业法人,如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性质都属于企业 法人,也属于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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