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依法登记的规定。
营利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成立的营利法人 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营利法人成立,是指发起和设立营利法人须经过一系列筹建行为而 取得法人资格的结果。成立营利法人,首先必须具有民法典第58条第2款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即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 经费。其次必须符合营利法人设立的程序要求,特别是须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法 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采行政许可主义,经批准后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采行政许可主义。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审 批机关批准,然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采行政许可主义。
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有成立要件主义(依法必须登记的法人,非经 登记不得成立)和对抗要件主义(是指团体已经成立,即使未经登记, 也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我国采取成立要件主义,即营利法人经依法 登记成立,登记是法人成立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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