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章程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章程,是指营利法人的成员就该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 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营利法人 的章程,既是营利法人成立的必备要件,也是营利法人治理的重要依 据,还是营利法人的自治性规则。
营利法人的章程调整的是法人成员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参与章程行 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指向其他成员,而是指向法人的意思形成机 构,不仅拘束同意该行为的当事人,对于没有表示同意,但事后加入的 当事人也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营利法人章程的内容包括:(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 在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予以记载,该章程无效,登记机 关将不予登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包括法人的名称、宗旨、经营 范围、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情况等。(2)任意记 载事项,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可缺少的事项,既可以规定,也可以不 规定在章程中。不适当的任意记载事项规定在章程中,将会对营利法人 日后的发展形成障碍。
对于营利法人章程的制定有不同的要求。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 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如果采用发起 设立的方式,只要发起人制定章程即可;如果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则须 由发起人制定章程,并提请创立大会通过。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