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 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 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 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 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执行机构及职权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对法人的权力机构所形成的意志进行贯彻 执行的机构。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营利法人的办事机构,只有法定代 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才能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并非 由执行机构直接对外作意思表示。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是:(1)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执行机构确定权力机构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讨论的议题等。权力机构会议作出决议后, 执行机构要贯彻落实。(2)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法人的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应当符合法人的设立宗旨和目的,不得违背权力机 构的意志。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后,执行机构还要贯彻落 实。(3)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和聘任具体的管理人 员,以使法人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4)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采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的营利法人,董事会和执行董事是执行 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执行董 事或者经理为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该法人。营利法人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既是其执行机 构,又是其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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