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职权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 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职权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是对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进行的业务活动进 行专门监督的机构。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是监事或者监事会,也是营利 法人的法定必备常设机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法人章程规定。为了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法人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与董事会为独立并行的营 利法人的机关,共同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不受董事会的影 响和干涉。
      监事会的主要功能是对公司的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其 滥用权力,以保障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职权是:(1)监督机构依法检查法人的财务,有权对法人的有关财务的所有内 容进行检查,进行监督。(2)对执行机构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 人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督机 构应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3)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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