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八十三条:滥用出资人权利和法人人格否认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 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 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 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滥用出资人权利和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
      滥用出资人权利,是指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 益,利用自己作为出资人的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的行 为。构成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要件是:(1)行为的主体是营利法人的出 资人;(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实施了不正当地利用自己出资人权利的 行为;(3)出资人滥用自己权利的目的,是为自己或者为第三人谋取 利益,是故意所为;(4)出资人滥用自己权利的行为,给法人或者其 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滥用权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 起的因果关系。滥用出资人权利的法律后果是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是因此受到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人虽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独立于其成员 的责任,但当出现有悖于法人存在目的及独立责任的情形时,如果坚持 形式上的独立人格与独立责任将有悖于公平,在具体个案中则视法人的 独立人格于不顾,直接将法人的责任归结为法人成员的责任。法人人格 否认的构成要件是:(1)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为人是营利法人的出资 人;(2)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为,是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 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3)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其权利 逃避债务的目的,是为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谋取利益;(4)出资人滥 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的行为,损害了法人的债权人的利 益,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人的债权人是实际损害 的受害人,其损害的程度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构成法人人格否认,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人是受到严重损害的法人的债权人。责任 主体是滥用权利地位的出资人和法人,共同对受到损害的法人的债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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