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 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规则。
关联关系,是指营利法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法人利益发生转移的其他关系。具有关联关系的营利法人之间,如 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 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在关 联方相互之间进行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
正当的关联交易,法律并不禁止。但是,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进行关联 交易,损害法人的利益,造成法人损害的,构成利用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是:(1)行为的主 体是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2)上述行为人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营利法人进行交易行为,即 利用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3)上述行为人实施关联 交易的后果损害了法人的利益,造成了法人的财产损失,二者间具有因 果关系。
构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 请求权人是因关联交易受到损害的法人,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 求,要求实施关联交易的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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