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 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受影响。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决议瑕疵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或者执行机构作出的决议在内容上或者程序上 存在瑕疵,构成营利法人的决议瑕疵,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为瑕 疵的规则,对其予以纠正。营利法人决议瑕疵分为:(1)程序瑕疵, 包括会议召集程序瑕疵(如通知存在瑕疵,会议目的事项之外的决议 等)、会议方法瑕疵(如无表决权,股东或者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东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没有满足法定人数,要求或者计算方法违法等)。 (2)实体瑕疵,即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营利法人章程本为股东的团体 合意,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决议违反章程的规定。
对法人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是:(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享有撤销 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有瑕疵的会议决议予以撤销,会议决议一经撤 销,就不再对法人具有拘束力。(2)如果营利法人依据该具有瑕疵的 决议,已经与相对人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只有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 人对法人的决议瑕疵不知情且无过失的,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才不受 影响;否则,因瑕疵的决议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 系,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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