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经营活动准则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 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经营活动准则的规定。
      营利法人经营活动准则的内容是:(1)遵守商业道德。商业道德 是指公认的道德规范在具体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 化所决定,而且反作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对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 意义,主要表现为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 纪守法,货真价实,买卖公平,诚实无欺。(2)维护交易安全。营利 法人在交易中必须诚实信用,须做到平等互利,严格遵守强行法的规 定,保障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交易的有序、顺利进行,以减少和消除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 的可预见性。(3)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接受政府的监督,政府有 权对营利法人进行监督,对营利法人出现的违法活动依法进行纠正;接 受社会的监督,包括各种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监督,更多的是接受消费者 的监督。(4)承担社会责任。营利法人在创造利润、对出资人和员工 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要求营 利法人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 价值的关注,以及对环境、对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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