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概念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 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 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营利法人概念的规定。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取得利润 或者不向其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非营利法人的法律特征是:(1)非营利法人具 有法人资格,而不同于非法人组织。(2)非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具有 非营利性。(3)非营利法人财产权结构具有独特性。(4)非营利法人 兼具公与私的双重属性。 非营利法人包括:(1)事业单位法人;(2)社会团体法人; (3)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捐助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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