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 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 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 人资格。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 的,由设立人出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例如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1)设立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是完全为 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人,通常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通常是 用国有资产出资;(3)从事的活动通常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 公共事业,活动的方式是进行社会服务;(4)性质属于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符合法人条件,不具有私益性,不取得利润,也不向其设 立人分配利润。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特性在于,其任务是要完成政府 所希望的,而又不必由政府直接解决的公共或行政事宜;事业单位法人 具有公共性: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但又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公共机构; 要完成政府希望办的事业,但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而沦为政府权力 随意延伸的工具。
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以 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 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 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 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6.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