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 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 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 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
      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结构要比事业单位法人的治理结构复杂,比营 利法人的治理结构简单。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条件是:(1)设立社会 团体法人的章程。在成立之前,应当先制定章程草案,在成立的会员大 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成为该社会团体法人的组织行动纲领。 (2)设置权力机构。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分为两种:1)会 员较少的设会员大会;2)会员较多的,推举会员代表,成立会员代表 大会。(3)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者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立理事会,代表社会团体法人,执行会员大 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照章程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进行日常 管理。(4)设立法定代表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该社会团体的理 事长或者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该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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