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 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 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 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捐助法人及宗教捐助法人的规定。
捐助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公益目的,以 自愿捐助一定资金为基础而成立,并对捐助资金进行专门管理的非营利 法人。捐助法人的特点是:(1)捐助法人是财产集合体,是以财产的 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2)捐助法人没有成员或者会 员,不存在通常的社会团体法人由会员大会组成的权力机构,只设立理 事会和监事会;(3)捐助法人具有非营利性,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 助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或从事其他公益事业,不具有营 利性,为公益法人。
捐助法人的类型是:(1)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 人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 的非营利法人;(2)社会服务机构,是由社会公益性资金或政府财政 拨款举办的以公益为目的,运用专业技能在某些专业领域提供社会服务 的机构;(3)宗教捐助法人。
宗教捐助法人也是捐助法人,由于具有特殊性,本条第2款对于宗 教捐助法人作业专门规定。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有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故宗教捐助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法人条件的宗教 活动场所,经过登记成立的捐助法人。其特点是:(1)是依法设立的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道观、教会等;(2)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和经费;(3)依照宗教活动场 所自己的意愿,可以申请登记成立捐助法人,也可以不申请登记成立捐 助法人,愿意登记为宗教捐助法人的须经过登记,登记后取得宗教捐助 法人资格,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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