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 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 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捐助法人章程及治理结构的规定。
捐助法人应当制定章程,规定捐助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范围等。 捐助法人的章程应当经过理事会等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通过,方可生 效。
捐助法人的治理结构包括:(1)决策机构。理事会是捐助法人的 决策机构和议事机构,依照捐助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决定捐助法人的 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2)执行机构。根据捐助法人的章程规定,设 置捐助法人的执行机构,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管理捐助法人的日常事 务。(3)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一般为监事会,若章程规定监督机构另 有名称的,按照捐助法人的章程设置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监督决策机构 和执行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捐助法人章程的规定,监督捐助法 人的事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捐助法人章程的行为,有权提出纠 正的意见。(4)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有理事会的,由理事长作为捐 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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