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 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 事活动。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机关法人及其成立的规定。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享有公权力,有独立的经 费,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这种机关从成立之日 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其基本特征是:(1)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 (2)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来自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款;(3)只能在因行使职权所必需时才能参与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租赁房屋、购 买交通工具与房屋等。
机关法人分为两类:(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2)有独立经费的 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前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法人、国家行政机关 法人等;后者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行使行政 职权的事业单位、非行政主体和无法律法规授权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 单位。
上述机关法人都须有独立经费,能够在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 事活动中,以其独立的经费承担民事责任。独立经费,应是指独立的预 算单位而言。
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只有在其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 动时,才有意义。这是因为机关法人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公权力,而不是 进行民事活动。只有为行使其公权力所需进行民事活动,机关法人作为 民事主体,其法人资格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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