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 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 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机关法人终止及责任承担的规定。
机关法人的终止事由,是该机关被撤销。机关法人一经被撤销,其 法人资格就终止,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机关法人因被撤销而终止后,关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规则是: (1)机关法人终止后,其在从事为履行机关法人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 动中发生的民事责任,由于自己的法人资格已经终止,无法承担,因而 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2)机关法人终止后,如果没有 继续履行其职责的机关法人,被终止资格的机关法人从事为履行职责所 需要的民事活动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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