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 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规定。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规定,但没有对 这个概念作出解释。民法典总则编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 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在自然乡村范围内,农民将其各自所 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集体劳动或者个 人承包,按劳分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法人。
      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经历了长时间的演变。现有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多样,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 经济实体等。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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