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 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规定。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城市居民或者农民等小生产者,为了维护 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 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具有企 业性质的特别法人。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符合法律要求的,就具 有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实就是合作社法人。合作社是指 依据平等原则,在互助的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 共同分享收益的法人。当前,合作社具有越来越普及的趋势。
合作社法人的特点是:(1)是社员自愿联合的组织体。合作社成 员基于自己的利益,自愿联合,结成共同的经济体,是私益法人。 (2)主要目的是社员之间的互帮互助、互惠互利。设立目的不是为公 益,而是为社员谋求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3)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 益机制和分配方式特殊,采取按劳分配、按交易额分配,或者在按劳分 配、按交易额分配的基础上,结合一定比例的按资分配。(4)合作社 的经营须共同经营、民主管理,不得将任何社员排除在合作事业经营之 外,管理实行民主制,每一社员享有的投票权完全平等。(5)合作社 有相应的法人机关。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执行机构 可以是理事会,也可以是董事会。 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应当依照其规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8.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