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民法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 概念。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 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 的,如进行经营活动,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 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 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合伙企业,包括普 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 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 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 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 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4)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 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 的企业。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9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