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 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是非法 人组织与法人的根本区别之一。无限责任是投资人或者设立人在非法人 组织的债务超过了非法人组织拥有的财产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不仅应 接受出资损失的事实,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债务,还应当以自己的 其他财产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主体是出资人或者设立人。
对非法人组织的 债务,所有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都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为 二人以上的,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包括两部分:(1)非法人组织自 己的财产,即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出资的财产。(2)出资 人或者设立人自己个人的财产,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因而自己的财产 也是承担非法人组织债务的财产。
如果其他法律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 其特别规定,确定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例如《合伙企业 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法律 对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责任的“另有规定”,因而不适用无限责任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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