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 从事民事活动。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可以设定代表人,代表该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代 表人,是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非法人 组织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例如独资企业本 来就是出资人个人负责,自己就是负责人,因而才规定为“可以”设定代 表人。 确定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如果有数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当由 数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全体来推举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可以是 一人,也可以是数人,遵从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和出资人的意愿。如果不推举代表人,则其全体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为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与非法人组织事务执行人不同。非法人组织的 代表人也可能是非法人组织的事务执行人,即使如此,身份也有区别,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对内组织经营活动;而非法 人组织的事务执行人仅对非法人组织的个别经营事务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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