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解散进行清算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依法清理非法人组织的债 权债务,以终结非法人组织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本条对于非法人组织 解散以后的清算并没有规定具体规则,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08条关于“非 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 定”的规定,参照第70-73条的规定进行,包括成立清算组、清算程序、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的存续,以及清算后的财产和注销 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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