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 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具体规则法律准用的规定。
民法典对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比较简明,具体规则不足,故本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具体规则的法律准用条款。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具体规则准用内容,包括: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成立;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职责 和责任;非法人组织的住所;非法人组织的登记;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清 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后果;非法人组织在设立和清算期间的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等。这些规则,在非法人组织设立和运行以及 解散中都应参照适用。
非法人组织并非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而是由不同的组织形式构成 的一种民事主体类型。民法典第102条第2款列举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专门的法 律和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因此,非法人组织除了适用民法典总则编 第四章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之外,还可以参照总则编第三章第一节关 于法人的一般规定,同时也要适用不同的非法人组织类型的专门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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