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零九条: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 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 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 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 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一般人 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 权利。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 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 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 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 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 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 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 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其客体人身自 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 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人格权法研究的自 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 权和思维自由权。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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