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 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具体人格权的规定。
       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是:
     (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生 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的是生命权及其内容。
     (2)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 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1003条规 定的是身体权及其内容。
     (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 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 人格权。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的是健康权及其内容。
     (4)姓名权,是 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维护其姓名利益的具 体人格权。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的是姓名权及其内容。
     (5)肖像权, 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内容所享有 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及其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1018条。
     (6)名誉 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 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及其具体内容规定在民 法典第1024条。
     (7)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获 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1031条 规定的是荣誉权及其内容。
     (8)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个人与公共利 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私生活安宁利益自主进行支 配和控制,他人不得侵扰的具体人格权。隐私权及其具体内容规定在第1032条。
     (9)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 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 人格权编没有规定婚姻自主权,具体内容规定在婚姻家庭编。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民法典第1013条)、名誉权(民法 典第1024条)、荣誉权(民法典第1031条)等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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