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 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资料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
个人信息权的特征是:(1)个人信息权 是具体人格权;(2)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个人的资料信息等人格要 素;(3)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4)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要 求是以自我决定权作为其权利基础,是排他的自我支配权。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1)占有权;(2)决定权;(3) 保护权;(4)知情权;(5)更正权;(6)锁定权;(7)被遗忘权。
信息权的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本条后段规定的内容: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 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 息。违反这样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负有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特别义务主体,是依法取得个人信息 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具体包括:依法取得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 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
凡依法取得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确保自然人 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的义务,一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 露,都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大损害,如果未尽此义务,则构 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对于上述侵害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行为,应 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 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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