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 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身份权的规定。
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 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利。换言 之,身份权是由亲属身份关系发生的人身权利。其法律特征是:(1) 身份权表达的是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2)身份权是亲属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3)身份权的主体有范围的限制;(4)身份权的客体是身 份利益;(5)身份权的本质以义务为中心。
身份权的对外关系,表明身份权的绝对性——是绝对性的民事权利,表明享有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享有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 侵犯该权利的义务。身份权的对内关系来源于身份权的相对性——由于 总是在特定的、相对应的亲属之间享有身份权,因此,身份权的主要内 容是对内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配偶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生的亲属,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 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是夫的配偶,夫是 妻的配偶,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权就是配偶之间的身份权,具体内容包 括:(1)夫妻姓氏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4)忠实 义务;(5)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6)日常事务代理权; (7)相互扶养、扶助权;(8)生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与义务。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属于亲属法 上的身份权。亲权的主要内容是:(1)身上照护权,是父母对未成年 子女人身的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照护权,是父母对未 成年子女的财产负有的保护义务。 亲属权也叫作其他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以外的 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 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主要内容是扶 养权,分为抚养权、赡养权和扶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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