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规定。
本条与民法典第3条关于“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相呼应,特 别强调法律对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尤其是针对《民法通则》第73条 第2款关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 抢、私分、截留、破坏”的规定。
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对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 权利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故这一条文相当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 则。有了这一原则,就可以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进而鼓励自 然人创造更多的财富,拥有更好的物质生活保障。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的民事主体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 利享有平等地位,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民法原则。其内容 是:(1)财产权利的地位一律平等,最主要的含义是强调自然人和其 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平等保护。(2)适用规则平等,对于财产权 利的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都适用共同规则,体现法律规则适用的 平等性。(3)保护的平等,在就财产权利出现争议时,平等保护所有 受到侵害的财产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财产权利的内容是:(1)物权;(2)债权;(3)知识产权; (4)继承权;(5)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6)其他财产权利与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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