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物权及物权体系的规定。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 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 律上的体现。
物权的范围是:(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 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 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邻权。(2)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 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3)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当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他物 权,包括:1)抵押权;2)质权;3)留置权;4)所有权保留;5)优 先权;6)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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