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 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物及其范围的规定。
物,是指具有实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 和支配的物质对象。包括除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能够满足人 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形物和自然力。
物具有的法律特征是:(1)物能够为人力所控制;(2)物能够满 足人类的某种需要;(3)物须存在于人身之外;(4)物须为独立一 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作为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财产利益,代 表的是物质财富,体现的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财产形态。
物的类型包括:
(1)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 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 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 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能在空间上移 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故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的物都是动产。在 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的自然力,也属于动产。货币和有价证券,为特别 动产。
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意义是:
(1)物权类型不同,用益物权限于以不动产为客体,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客体则以动产为限;
(2)以 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要 件,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为要件;
(3)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 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通常不要求进 行登记。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是指著作权、商 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能够 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都属于法律规定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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